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7 13:36 信息来源: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6〕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汇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6日



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6〕2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文件要求,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入标准,严格排除管理

(一)严格纳入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在零售药店销售,具有明确的疾病监测、治疗、护理或者康复用途,属于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等,可以纳入全省统一的白名单(见附件1),个人账户予以支付。白名单外的产品,个人账户不予支付。

(二)明确排除条件。各类养生保健产品、粮油副食食品、普通日化美妆生活用品、智能穿戴设备等非医疗用品,以及以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生活功能为主、医疗附加值较低的器械耗材等,列入负面清单(见附件2),不得纳入白名单,个人账户不予支付。

二、健全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一)明确调整周期。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评估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群众用药需求变化、医药技术发展等确需调整的,可适时启动调整程序。

(二)坚持双向调整。对暂未纳入白名单的产品,随着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其医疗功能成为主要属性且价格适宜,符合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的,可按程序纳入白名单。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者属于排除条件的产品,不得新增纳入白名单;已经纳入的,按程序予以移出。

(三)规范调整程序。白名单调整工作,应当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人的意见,按照“提出申请、评估审核、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的程序组织实施,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落地执行,确保规范有序

(一)严格落实白名单规定。各市要严格执行白名单,不得自行扩大或调整;及时修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文本或签订补充协议,将白名单及支付、结算要求纳入协议管理。严格分类分区管理,设置清晰统一的医保标识。

(二)规范医保编码应用管理。对于纳入白名单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应统一使用相应的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暂未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白名单范围内产品,统一使用国家临时过渡码。消毒产品使用“消毒产品(消字号)”临时过渡码(Q01000000);医疗器械使用“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临时过渡码(Q02000000);除治疗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以外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其他特医食品(国食注字)”临时过渡码(Q0300000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运行监测反馈。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白名单运行及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相关情况,及时收集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关于白名单纳入、移出的意见建议,按程序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为白名单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参保职工政策知晓度,引导参保职工合理购药。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重点围绕白名单支付范围、结算要求等内容开展培训,持续提升业务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1.山东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

2.山东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负面清单

 

 

202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山东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

 

一、药品类:包括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国药准字B、国药准字C批文的药品;符合《中国药典》或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包括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我省医保中药饮片目录中不予支付、单方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被列入“附件2”的除外)。

二、医疗器械类:体温计、血压计、血氧仪、血糖仪、血脂仪、制氧机、吸氧器、呼吸机、雾化器、吸痰器、听诊器、给药器、治疗仪等与疾病监测、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器械;助行器、轮椅、助听器、固定器、牵引器、脑机接口医疗器械等康复辅助医疗器械以及按照医疗器械批准的医用动力外骨骼机器人等。

三、医用耗材类:包括医用口罩、手套、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敷料、胶带、换药镊、退热贴、鼻部清洗剂等常规疾病防护/治疗/护理医用耗材;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导尿管、吸氧管、造口护理袋、防褥疮气垫等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护理必需的医用耗材。

四、体外诊断试剂类:病原检测试剂、血糖试纸、早孕试纸等。

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六、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医用酒精、医用碘伏、医用双氧水,主要成分为酒精、碘伏、双氧水医用消毒用品、医用棉签(棉球),以及其他直接作用于创面的医用消毒产品。

 

附件2

 

山东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负面清单

 

一、保健品:包含包装印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的。

二、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批准但以生活功能为主、医疗属性不强的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牙膏牙刷牙线、生活用品、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如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手链、智能项链、智能戒指、智能耳环等)以及主要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器械耗材。

三、米、面、油(包括按中药饮片批准的),不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四、按中药饮片批准,但单方售卖的八角茴香、小茴香、肉桂、花椒、生姜、黑胡椒、蜂蜜、草果。

五、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其他产品,但符合白名单第五、六项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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