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度威海市医疗保险现行政策一览表 |
| 项目及内容 | 职工医保 | 居民医保 |
| 在职 | 退休 | 成年居民一档 | 成年居民二档 | 未成年人及学生 |
| 单位职工 | 灵活就业 |
| 缴费标准 | 个人 | 基本医保: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2%; 护理保险:15元/年;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15元/年 | 基本医保:个人按规定申报的缴费基数8%或10%; 护理保险:15元/年;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15元/年 | 护理保险:15元/年;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15元/年 | 450元/年 | 650元/年 | 300元/年 |
| 单位 | 基本医保: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8% | 财政补助标准待上级公布标准 |
| 支付范围 | 符合“三个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合规医疗费用,以下各项待遇均需符合此支付范围。 |
| 住院待遇 | 基本医保 | 起付标准 | 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 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第一、第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
| 报销比例 | 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90%、二级医院支付85%、三级医院支付80%; 超过1万元至4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92%、二级医院支付90%、三级医院支付88%; 超过4万元至24万元部分,各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一致,支付90%。 | 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95%、二级医院支付92.5%、三级医院支付90%; 超过1万元至4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96%、二级医院支付95%、三级医院支付94%; 超过4万元至24万元部分,各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一致,支付90%。 | 超过起付标准至20万元部分,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支付60%、三级医院支付50%。 | 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部分,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支付65%、三级医院支付55%; 4万元至30万元部分,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70%。 |
| 费用支付限额 | 24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① | 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4万元的,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90%的补助,年度最高补助40万元。 | 无 |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②/居民大病保险 | 起付标准 | 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经以上政策报销后,超过1.8万元。 | 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经以上政策报销后,超过1.8万元。 |
| 报销比例 | 超过起付标准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8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90%补偿。 | 超过起付标准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 |
| 基金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的补偿。 | 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
| 门诊待遇 | 慢特病待遇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为900元,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起付标准为300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标准。 | 普通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100元,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在一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特定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300元,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标准。 |
| 报销比例 | 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慢特病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支付比例按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 普通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报销比例为60%,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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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支付限额 | 按病种设置年度费用支付限额 | 普通门诊慢特病年度费用支付限额500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患者年度费用支付限额1000元。 特定门诊慢特病按病种设置年度费用支付限额。 | 普通门诊慢特病年度费用支付限额1000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患者年度费用支付限额1500元。 特定门诊慢特病按病种设置年度费用支付限额。 |
| 普通门诊待遇 | 起付标准 |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1个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计算,达到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后不再计算。 | 基层医疗机构100元 |
| 报销比例 | 一级医院支付80%、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60%。 | 一级医院支付85%、二级医院支付75%、三级医院支付65%。 | 基层医疗机构支付65% |
支付限额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③) | 基金支付限额45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350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1000元 | 基金支付限额55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450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1000元 | 费用支付限额200元 | 费用支付限额400元 | 费用支付限额200元 |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④/居民大病保险特药 | 起付标准 | 2万元 |
| 报销比例 | 80% |
| 基金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⑤/居民大病保险罕见病药品 | 起付标准 | 2万元 |
| 报销比例 | 2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80%补偿,4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85%补偿。 |
| 基金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90万元的补偿。 |
| 生育待遇 | 孕期检查费 | (一)参保女职工800元。 (二)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条件的,享受孕期检查费补助待遇。其中,未就业配偶生育时已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补助800元;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补助400元。 | 800元 |
| 生育医疗费 | (一)参保女职工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限额。 (二)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条件的,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补助待遇。其中,未就业配偶生育时已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补助标准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执行;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执行。 | 待遇标准3000元,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一、参保职工门诊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规定标准如下: (一)流产术、引产术4个月以下500元/人,4个月以上(含4个月)1300元/人;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150元/人; (三)输卵管结扎术费694元/人; (四)输卵管修复整形术﹙吻合、再通、整形﹚费1616元/人; (五)输精管单侧吻合术费874元/人。 二、参保职工住院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职工医保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 无 |
| 生育津贴 | 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孩子增加15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15天;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42天。 | 无 | 无 |
| 长期护理待遇 | 覆盖区市 | 全市覆盖 | 临港区、原南海新区范围 |
| 待遇标准 | 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居家护理与机构护理待遇标准为40元/日(其中居家护理的医疗护理待遇20元/日、生活照料待遇20元/日),医疗专护待遇标准为200元/日;中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居家护理与机构护理待遇标准为30元/日(其中居家护理的医疗护理待遇15元/日、生活照料待遇15元/日)。 | 重度失能的参保居民居家护理与机构护理待遇标准为20元/日(其中居家护理的医疗护理待遇10元/日、生活照料待遇10元/日),医疗专护待遇标准为100元/日。 |
| 服务管理 |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选定定点护理机构,在定点护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失能情况和护理需求选定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生活照料服务项目。 对于医疗专护人员,定点护理机构需提供全部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 对于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人员,在医疗护理方面,定点护理机构除提供必选的医疗护理服务外,参保职工可在医疗护理服务可选项目中选取7项,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分别为4次、3次;在生活护理方面,机构护理人员生活照料必选项目,由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居家护理人员中选择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分别为4次、3次。 |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选定定点护理机构,在定点护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失能情况和护理需求选定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生活照料服务项目。 对于医疗专护人员,定点护理机构需提供全部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 对于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人员,在医疗护理方面,定点护理机构除提供必选的医疗护理服务外,参保居民可选取4项享受服务,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为4次;在生活护理方面,机构护理人员生活照料必选项目,由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居家护理人员中选择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为4次。 |
| 待遇支付 | 机构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选择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选择近亲属等自行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中的医疗护理待遇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生活照料待遇与参保人员结算。 |
|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表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