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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增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办流程》(试行)等7项经办流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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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2〕38号)、《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威医保发〔2023〕57号)、《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办发〔2023〕23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威医保发〔202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需要,现对《威海市新增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办流程》(试行)(威医保中心发〔2023〕11号)等4项经办流程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补充了《威海市新增医疗保障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流程》(试行)、《威海市新增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经办流程》(试行)、《威海市新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流程》(试行)3项经办流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威海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对威海市新增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办流程(试行)等经办流程进行修改完善的通知》(试行)(威医保中心发〔2023〕11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威海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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