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通知公告 |
| 关于全面放开全市医疗机构生育定点审批的有关通知 | |||||||||
|
|||||||||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保障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3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生育定点与医疗定点实行统一服务管理,医疗机构在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凡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开展生育、计划生育服务的,自动成为我市医保生育定点,发生合规医疗费用可纳入生育保险予以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的约定,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各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医保生育(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威海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7月13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