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10:55 信息来源: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优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和省医保局《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146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20218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决定对我市现行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予以优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保障政策

(一)将参保人员转诊和自行到我市行政区域外治疗以及在异地突发危急症就医等情形,临时外出就医

(二)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一律无需再提供相应的转诊转院表和急诊证明等材料,属于省内跨市就医的,也不再需要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费用联网结算手续,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经治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属于跨省就医的,仍需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费用联网结算手续,备案时,可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鲁医保小程序、威海阳光医保小程序(以上可在支付宝、微信中搜索)“网办”、“掌办”;也可在各区市医保服务大厅、医疗机构(基层)医保工作站、镇街社保所等服务场所以及可通过各区市医保部门公布的服务电话、微信号、传真等渠道办理。

(三)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比例统一为10%,剩余部分按在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

二、调整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保障政策

(一)参保人员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单位外派、外出务工等原因,需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情形,统称异地长期居住

(二)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实行承诺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不需再提供证明材料。备案时可根据自身情况按上述渠道办理。其中通过“网办”和“掌办”渠道备案时,需按要求勾选《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并进行签名承诺;通过窗口等途径现场办理时,应在《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上签字,医保经办机构留存。

(三)参保人员申请的异地长期居住起始时间不能早于备案当日,原则上自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注销。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超过6个月需变更长期异地地点的,可申请重新办理备案。

(四)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在居住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在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例报销。自备案的居住地转诊到参保地外其他地区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申请变更回参保地,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回参保地就医,视为临时外出就医,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五)取消异地长期居住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期间使用高值药品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优化调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是医保部门深化改革,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自身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政策,提升服务能力。要加快信息系统改造,为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支撑。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采取问答式、案例式、在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张贴政策须知等方式,将政策变化以及提高群众待遇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解读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畅通沟通渠道,密切关注舆情,切实做好重大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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