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威海市医疗保障政策专题推介第八期——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 |||||||||
|
|||||||||
1、生育领取生育津贴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要女方身份证、社保卡、生育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始发票丢失的提供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财务结算章;其中属于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属于流产的,提供结婚证和医院出具的怀孕流产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属于难产的,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难产证明原件及出院小结,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津贴。 2、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42 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所在企业所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3、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17]37号)的有关规定,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分娩时已经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