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医疗保障政策专题推介第六期——价格改革促发展 药械招采惠民生
发布时间:2019-10-22 17:27 信息来源: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为什么会存在药品“同城不同价”的现象?

药品价格受到采购渠道、价格政策、议价效果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且按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而非公立医院和零售药店通过网下(非平台)采购药品,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可根据成本及竞争情况自主制定。因此,在采购渠道、加价政策不一样的情况下,两者的价格会有不同。

此外,目前在省平台挂网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各医疗机构在不高于挂网价的基础上开展议价,因此,即便对公立医院而言,因采购批次和议价效果不同,实际采购价格也会不同。

为解决药品“同城不同价”的问题,今年以来,我市积极推进药品联合采购,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与青岛等城市组建跨区域采购联盟首轮药品采购单个品种最高降幅20%,降价后的药品价格基本处于同一水平,有利于维护统一价格秩序下步,我们将扩大联合采购范围,同时将更多定点民营医院和药店纳入网上集中采购,推动实现“同城同价”。

二、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政策有何不同,为什么会存在差异?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其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定价。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确定付费方式和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实际操作中,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前提下,允许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近年来,我市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先后放开了302项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因此,对同一医疗服务项目,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各公立医院之间都可能存在差距。患者去医院就医前可以提前咨询好价格,以便做出最优选择。

三、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目前,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实行累进差价率销售政策,具体按进价和一定差价率销售。其中,100元(含100元)以下部分加价10%,1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价6%,1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加价2%,1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加价1%,50000元以上部分加价0.5%。

按照省统一部署,我市将于年内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全部按零差率销售。非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其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基于上述政策,目前我市医保部门依权限对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价部分进行管理,而影响耗材价格的因素还包括进价,进价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具体受生产成本、供求、采购渠道、医院与厂家议价效果、流通费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可能会存在不同医院价格相差较大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市全力推进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开启了山东省今年首例高值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议定价格较原采购价格平均降幅达29.02%,降价后的价格基本处于同一水平,有利于维护统一价格秩序

四、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如何查询?

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关注“威海医保局”官方公众号,打开“便民服务”中的“医疗服务项目查询”进行查阅。或登录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威海市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17年版)》等文件进行查阅。

民营医院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因此,我市要求其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主要和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具体价格,方便就医患者查询,及时了解相关收费政策,更好做出就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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