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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有关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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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公共服务局、综合监管执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相关核酸检测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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