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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威医保函〔202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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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明确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0〕61号)要求,现将我市第三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的具体医保支付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
附件: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0日 《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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